物品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一、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物品损失,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责任事故,严格计价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2、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物品;
3、不熟悉物品性能,未掌握操作技术,或非操作人员操作;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未尽责任,未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
5、由于主管的失职,造成被盗、丢失以及火灾、水淹和保管不当的;
6、其它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品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物品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领导批准使用,虽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力学与工程科学系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