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建设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辽宁工大发〔2018〕329号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 12月4日第 3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18年 12月 13 日
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委办, 校工会、团委。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印发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业经2018年 12月 4日第 3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室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各学院行政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任成员,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
第八条公安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公安部门申请实验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购买和报备。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总务处负责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以及实验用房和水电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学院、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所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建立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2.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所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3.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4.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开展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5.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停止实验,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期定时送往指定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公安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实验室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九条发生较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辽宁工大国有资产管理处文件
辽宁工大国资处发〔2020〕3号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
检查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5.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4月6日
主题词: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细则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资处 2020 年 4 月 6 日印发
附件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总务处和公安处等部门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一条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条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条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六条实验中心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对所联系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实验中心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二级单位和实验中心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附件2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电气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和公安处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通过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完成;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从已备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中采购。
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送货人员应经过从业培训,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九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学校危化品暂存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领用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领取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或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化学品,并做好化学品动态使用登记。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 双本账”(以下简称“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管理制度,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三)爆炸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易燃液体:必须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五)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六)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七)强酸、强碱:必须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申购和领用坚持适量原则,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详细指导,阅读《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含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通风橱,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校危化品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将购买或租用的种类和数量上报二级单位备案,同时提供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应商和充装单位资质证明,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气瓶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 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 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 0.2~0.3MPa,氢气应保留 2MPa 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五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购买前需二级单位审批并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须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二级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种类、危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二级单位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公安处。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公安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第七章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安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各学院、独立建制的校级实验平台(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本校学生、教职工及校外人员。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指导学校安全准入制度,根据“统一标准、集中建库、分类教育、分散考试”的要求,对二 级单位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
(三)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条准入要求
(一)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如果二级单位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留档备案。
(三)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按照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二级单位备案。
第四条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四)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
第五条教育方式
(一)分散自主学习;
(二)集中教育培训讲座等;
(三)教务安全学习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第六条准入资格
(一)根据二级单位要求,接受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或通过该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获得二级单位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对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方可准入。
第七条资格应用
教师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本科生获取准入资格后,方能进行实验课程选课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研究生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校外人员需自行提供获得准入资格的证明材料,在申请单位备案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申请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
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牵头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其归口管理教学科研活动(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毕业设计(论文)和科研试验等)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八条总务处、后勤集团是实验室用房分配管理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的前置依据。
第九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博士后合作研究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项目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总务处后勤集团。
(三)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用房审批。
(四)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五条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新增风险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对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须报送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同意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第五章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5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高校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与生产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局面,保障学校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国标AQ/T 9002-2006)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如下: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好预案演练,防患于未然,并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以校、院(部)为主的两级机构三级管理能无缝对接的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验室安全连锁互保安全责任制。
4.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科学、可靠和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形成实验室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2.学校无法独立应急处置的事态非常复杂或复杂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由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3.实验室安全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影响,凭借学院或研究院的能力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故,由学院或研究院自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设有实验室或实验场所的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二级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实验室应急救援小组组成。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辽宁工大发[2018]329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安处、总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信息化与网络管理中心、相关学院等有关领导组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2.各相关单位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3.各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各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4.我校实验室安全事故重点防范单位为:主要有理学院、矿业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五条在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中,组织体系的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制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检查和督促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联络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报告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救援情况。
2.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室类型,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保证各项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能够有效实施;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有效处理、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及保护现场工作;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3.实验室应急救援小组职责:负责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保证应急处置措施能够有效实施;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自救和应急处置;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应急指挥体系组成示意图
第三章预防与预测
第六条预防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确定各实验室技术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条件建设和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制度。通过规范和强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预测
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失窃、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现状予以充分的评价与预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程序
第八条处置突发事故的一般程序包括:报警、启动预案、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及救援、善后及恢复。
1.报警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部门领导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公安处等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报警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事故种类,发展程度和已经产生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报警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报警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故(事件)的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如发生严重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0、119和120等电话。
一般安全事故拨打校内报警救护电话: 0418-5110110(阜新玉龙校园)、0418-5110049(阜新中华路校园)、0429-5084110(葫芦岛龙湾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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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信息报送流程图
2.启动预案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党政办公室、总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3.先期处置
现场人员在报警的同时,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
4.应急处置及救援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快速做出应急反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突发事件危险源,阻断危害传播,划定并标明危害区域并加强巡逻;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抢修被损坏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善后及恢复
(1)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向学校做出书面事故情况报告。
(2)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4)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落实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事故现场处理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火灾事故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引致次生灾害;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沙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十条实验室爆炸事故
发生实验室爆炸事故,首先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由工作人员及时切断电源并关闭管道阀门,同时,其他现场人员应通过安全出口或采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其次,听从统一指挥进行人员抢救和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触电事故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开关;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校医务室接替救治。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一、危险化学品接触
1.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2.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4.溴化物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
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6.误吞毒物: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7.气体中毒,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并注意保暖,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二、危险化学品丢失
1.立即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公安部门报告;
2.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及公安部门的调查。
三、特殊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扑救注意事项
1.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应采用水流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2.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3.毒害品、腐蚀品火灾,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对于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少数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可产生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在室内易发生爆燃,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火源。
第十三条辐射类安全事故
1.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封锁现场;
2.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3.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放射性突发事故扩大的隐患。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一、压力容器事故处置措施
1.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应迅速关闭容器和管道的所有阀门,无法关闭的应采取堵漏措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气体和油类,应使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2.对锅炉及其蒸气管道爆炸事故,应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在爆炸结束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设备发生泄漏时应紧急停用,并关闭前置阀门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堵住泄漏处以控制泄漏源。
4.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并根据防护等级标准选择相应等级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毒面具等。
5.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范围,将区域内人员疏散至泄漏区域的侧风向或上风向等安全地带,并根据泄漏物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
6.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盛装的介质选择合适的灭火方式,灭火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以避免中毒危险。
二、起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1. 电动葫芦、吊车等起重设备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作业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要设立警戒区以防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待电力恢复或设备维修恢复正常,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方能离开。
2. 如遇吊物失控或起重机倾覆造成人员受伤亡的,应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五、叉车事故处置措施
1. 叉车举升货物到高空时如发生不能放下的故障,作业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如短时间内设备维修无法恢复正常时,应用隔离带将铲车隔离。
2. 当在铲斗下处理故障时,应用支架将铲斗架好,作业人员才能进入铲斗下检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未尽事宜和不可预料的情况,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需要临时处置。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制订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辽宁工大发〔2021〕304 号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业经2021 年 11 月 10 日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委办,校工会、团委。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业经2021 年 11 月 10 日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 年)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保管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和教师科研活动中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单位。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安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总务处、葫芦岛校区公安保卫处、葫芦岛校区教务处、葫芦岛校区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和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的审批和采购计划的执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单》(附件1),申请中需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和公安处审核通过,报送阜新市公安机关备案并取得相关准购证明后从合法的、有资质的试剂供应商处购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危险化学品,凡不按规定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稳妥堆置,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采购到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备案后集中保管于学校危化品与废弃物暂存站,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验需要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单》(附件2),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核实,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实验室最多可储存一周使用量的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储存,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每日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存放在阴凉处。
第十三条实验室使用的高压气瓶应直立固定,可放置在室外或放置在装有危险气体报警器的气瓶柜内,并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原则上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3瓶。
第十四条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必需动火作业的,须报公安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排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保管,定期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如实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和公安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专库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七条严禁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与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对各实验室实行量化管理,要有专门的台账,详细填写危废主要成分、产生数量与产生过程,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为节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费用:
(一)不准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二)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回收提纯,重复使用。
(三)对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需有专门的负责人,将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回收、分类存放,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主要成分、危险情况、禁忌物等信息,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专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产生的汞类、铅类等物质及剧毒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单独申报、及时上交,各单位实验室不得储存剧毒类危险废弃物,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液的容器里。
第二十三条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签。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第二十五条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各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工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文件
辽宁工大国资处发〔2023〕3号
关于统计和报送实验室有关信息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及实验室:
为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现状,为学校加强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17号),现对全校实验室有关信息进行统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及要求
报送的实验室有关信息详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信息统计表》(附件1),请各学院及实验室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并加强数据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报送方式与时间
学院所辖实验室由各学院汇总报送,其他实验室单独报送,纸质版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与电子版一起发送到lntulgdgzc@163.com邮箱,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贾树良,13464853360(63344)
于雷,13904183323(62593)
附件: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信息统计表
2.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标准及原则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实验室信息统计和报送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资处 2023年3月17日印发
1.1化学类指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
1.3机电类指主要涉及危险加工机械、装置、仪器,特种设备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易因高低温、高气压、高速运转、高电压及大电流、强磁、激光、机械撞击等导致物理伤害的机械、装置及设备,如:高速、高压力、回转、打磨、切割等加工类机械、装置、设备,高电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充、放电装置,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起重机械、叉车、压力容器(含气瓶)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便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要求,现将我校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欢迎广大教职工及学生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提供隐患所在楼宇、实验室房间号、问题描述和现场照片等信息。对于收到的隐患问题我们将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复核及整改,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统筹发挥好议事协调机构和职能部门作用,经2022年 5月 20日第 28次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校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校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学校相应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申请、调整等工作。其中,保密办公室负责涉密类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术类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非学术类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2.除上级明确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新成立临时议事协调机构。鼓励以“联席会议制度”代替“议事协调机构”,所涉及的工作由主要对口部门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3.新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如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任组长(主任、主任委员),两个及以上校领导任副组长(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须设置常务副组长(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并由分管承担该机构主要职能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总务处、公安处主要负责人,葫芦岛校区教务处、校园管理处、公安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各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院所主要负责人。
总体目标: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行顺畅、管理闭环的实验室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实验中心为基本单元的分级管理体系,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和坚实支撑。
基本思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适应“双一流”建设需求、满足一流人才培养要求、具有工大特色的实验室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构建学校、学院、实验中心二级三层联动的实验室工作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责部门,统筹负责学校实验室的顶层规划、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绩效评价等工作。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管理运行、仪器设备管理、条件保障、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工作。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基本单元,具体负责落实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保护、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书记、校长领导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设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审议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事项,指导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学院实验室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实验中心负责制,并设立基层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实验中心安全建设规划,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实验中心为基本单元的实验室工作分级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紧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等方面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分级闭环管理,确保学校实验室工作分级管理总体目标达成。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效益考核制度。对学院实验室工作目标与效果的达成度、条件资源的保障度、运行与管理的有效度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进度缓慢、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学校视情况对学院采取约谈、按比例扣发单位绩效、调整项目支持力度或不予立项。学院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